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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九──货物内部移送

——更新时间:2006-09-26 05:50:12 点击率: 3245
  纳税人出于经营发展的需要,经常会广泛开设多个连锁经营公司。对于这种统一核算的各个内部机构之间的商品往来,由于彼此之间同属一个企业,经济利益趋向一致,因此往往不一定随同货物的移送同时发生货款的结算。对此行为纳税人一定要多加留意,不要误以为给不给钱,算不算账这都是本企业自己的家务事,和税法没什么关系。税法的确不会干涉企业内部机构之间移送使用货物的款项结算,但是如果这种移送货物的行为没有交税,这就与税法发生了关系,纳税人就要为此而承担漏税的行政处罚。
  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之时,必须在货物的移送环节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种统一核算的几个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可能在双方之间尚未发生或者不发生销售货款的结算,但是不管纳税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税法都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必须在移送使用环节缴纳增值税。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要求。因为增值税这一税种在税收收入的归属划分上属于共享税,即中央财政占75%,地方财政可以按25%的比例分成税收收入。因此对于那些涉及跨县市的货物移送业务,其商品销售具体在哪一个地区实现,纳税义务在哪一个地区发生,将直接影响到增值税收入所隶属的地方财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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