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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四──以旧换新

——更新时间:2006-09-26 05:38:46 点击率: 3756
  以旧换新扣减旧货收购价格是指纳税人在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之时,违反税法规定,从其应计税的产品销售收入之中错误扣减其回收旧货的成本,导致应纳税额错计。
  对于销售者以旧换新的这种促销方式,税法为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不给予折价计税的法律纳税认可,不允许纳税人用回收旧货物的金额冲抵其新货物的销售额。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之时,只能按照其全新货物的同期市场销售价格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销售者以旧换新的这种促销方式,税法为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不给予折价计税的法律纳税认可,不允许纳税人用回收旧货物的金额冲抵其新货物的销售额。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之时,只能按照其全新货物的同期市场销售价格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都不能冲减纳税人有偿回收旧货的资金,税法规定,这种方式在一种情况之下可以例外,即纳税人如果经营的是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此时纳税人可以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款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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