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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十──非应税项目

——更新时间:2006-09-26 05:51:58 点击率: 3142
  纳税人自行生产商品时,在一般情况下其目的都是用于对外取得销售收入,但有时候很多纳税人出于多种经营的发展思路,往往还同时兼营某些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非应税项目,因此当这些非应税项目发生使用需要时,纳税人很容易将其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劳务项目所需。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一定要注意按照税法规定严格纳税,禁忌直接结转冲减产品成本,漏计应纳税款,或者在计税之时只按产品的成本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导致错误行为。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应税项目之时,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管纳税人自身如何核算,都必须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所说的“非应税项目”,主要是指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各个项目上。
  税法之所以要求纳税人在发生这种情况之时必须缴纳增值税,是因为纳税人的产品已尼不可能再作为产成品对外销售取得收入,因而国家也不可能再对其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纳税人当初为了生产这些产品机时购入原材料之时,却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因此为了保证增值税纳税环节的完整性,税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之下,即使纳税人没有取得真正意义上的销售收入,也必须和正常销售产品的行为一样,按照其同类产品的正常市场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禁忌纳税人仅仅只按照成本价格结转产品成本而不计算纳税,更禁忌纳税人在计税之时按照产品的生产成本价格计税而不按照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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