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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十四──受托加工劳务

——更新时间:2006-09-27 11:21:58 点击率: 3491
  增值税法所规定的“加工劳务”,特指的是受托加工劳务,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者主要产,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用手方所提供的仅仅是加工劳务和少量的辅料。在这一加工劳务之中,受托方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对其向委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和辅料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注意区别税法对于几种近似行为的不同性质认定,禁忌因疏忽或故意而混淆受托加工行为的性质,错计税款导致漏税的错误行为。
  增值税里所规定的“加工”,仅仅只限于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和辅料的方式;如果受托方加工货物所需的原材料由受托方自行生产,那这种方式就不再属于“加工”,而被税法定性为“自产自销”;如果受托方生产货物所需原材料不是由委托方提供,而由受托方自行外购或者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外购,这种方式同样也不再属于“加工”,而被税法定性为“销售货物”。之所以要严格区分这几种不同的生产加工方式,是因为这几种方式在缴纳增值税时,纳税人计算其应纳税款的税基本完全不同。受托加工行为在纳税之时,纳税人仅仅只对其收取的加工费和辅料收入计算纳税,由于原材料是由委托方提供的,因此不应当计入纳税范围之内。而如果受托方外购原材料进行加工,纳税人就应当对其外购的这部分原材料也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纳税人仅仅对其收取的加工费纳税,外购材料的那部分税基就等于漏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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