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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十七──固定资产进项抵扣

——更新时间:2006-09-27 11:25:23 点击率: 2963
  增值税法里面所指称的“固定资产”,其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即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例如企业的各种生产机器、设备、运货车辆等;二是价值条件,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例如企业的空调、冰箱等办公物品。税法所规定的这两个条件只要和个人符合其中之一,就应当被认定为达到法定标准的固定资产。
  这样一来,税法就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排除在固定资产的范围之外,而会计制度上则认为这些不动产也应当属于固定资产,也应当计提折旧。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区别规定,是因为我国增值税制度目前的征税范围主要是指有形动产的货物销售,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目前在我国都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税项目。
  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实际上意味着纳税人必须将这部分税额自行承担消化,这必然使企业负担加重,极大限制企业的投资行为,对企业的风险投资和为限制尤甚,而且严重遏止了企业对生产技术及时先进更新改造的欲望,使我国企业设备老化、技术陈旧的现象日益加剧。同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款不能抵扣,变相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
  国家目前正在大力推行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扶持政策,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地区首选在了东三省地区。东三省曾是我国建国初期最主要的重工业基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但近年来大多数企业全面亏损,大批职工纷纷下岗,而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正是东北三省目前的普遍硬伤。因此允许东北三省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抵扣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无疑是“久旱逢甘霖”之举。东北三省也应该趁此“东风”,重整旗鼓,以应对入世挑战。
  不过为了避免关联企业偷漏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时间不宜过长,一旦取得了实施经验,财政上做好了改革的经济准备,增值税转型改革最好快刀斩乱麻。否则作为“首吃螃蟹”的东北三省,很可能成为全国企业转嫁税负、偷税漏税的焦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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