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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十一──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更新时间:2006-09-26 05:53:11 点击率: 3332
  税法仅仅只是规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之时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并没有包含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在内,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按照税法规定,则不需要将其视同为销售行为,进行增值税的计算缴纳。这是因为纳税人在外购货物之时,作为购买方已经缴纳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按照税法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既然纳税人已经承担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自然税法也不能要求纳税人对这些外购产品再次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这样一来必然导致纳税人承担双重税负,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同样的规定也包括之前所述的“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即意味着纳税人将其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之时,按照税法规定,亦无须视同为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税法同样在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纳税人购买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之时,购入的产品之中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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