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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十八──非应税项目进项抵扣

——更新时间:2006-09-27 11:26:15 点击率: 3297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之时如果计划直接将其用于非应税项目,则不得将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增值税法指称的“非应税项目”,主要是指我国目前规定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各种劳务项目,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
  如果纳税人购入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目的不是将该货物或劳务用于继续加工生产出产品进行销售,而是为了营业税各个项目所需,那么纳税人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上面所注明的乘客亦不得抵扣。所以纳税人一旦发生购入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情况,禁忌将其所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回敬别统统予以抵扣,否则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漏税行为。但是对于纳税人购入货物原本计划用于应税项目,已经将进项税额抵扣之后又在中途临时转为非应税项目使用的情形,则应当适用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特殊情况下,即纳税人做出应确定为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时,其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为按照税法规定,在混合销售行为之中,原本属于非应税项目的收必须并入销售额之中一并缴纳增值税,所以非应税项目此时就同样产生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非应税项目之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也就应当允许纳税人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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