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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一──销售收入的确认

——更新时间:2006-09-26 05:30:22 点击率: 2909
  1、销售额含税计算
  一般销售方式之下,销售额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纳税人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所以按照税法的定义,“销售额”应当是不含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收取的是含税销售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税额之前,必须首先运用价税分离公式,将含倍收入剥离为不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税法规定,价税分离换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该公式中所说的“税率”,是指纳税人所销售的货物按照税法规定应当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为17%或13%,而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则是6%或4%。
 
  2、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
  在实际经营过程的复杂情况中,产品销售者向购买者所收取的款项除了销售额之外,往往还包括另外一部分“价外费用”。这种价外费用实际上也同样是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过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其向购买者所收取的很多名目繁多的价外费用都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并不是纳税人收取的所有款项属于价外费用,税法明确规定,以下三种不属于价外费用。
  (1) 纳税人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国为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销售额里不应当包括销项税额,销售收入应当是不含税收入。
  (2) 肥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法规定: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人是法定的消费 税代收代缴义务人。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之时,除了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加工费用之外,还必须负责向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但消费税税款不属于受托方所有,而是属于国家的税收收入,应当由受托方上缴税务机关,所以人收代缴消费税税额不能计入销售额之中。
  (3) 同时符合以下的代垫运费:
   1) 承运者的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2) 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此情形之下,该运费属于典型的代垫运费,该发票最终由纳税人转交购货方入账,所以纳税人的计税销售收入不应包含上述代垫运费。
  此外纳税人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价外费用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所有的价外费用都不能直接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因为税法对价外明确定性为:纳税人所取得的全部价外费用均为含税收入,而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之中要求的“销售收”必须是不含税收入,因此纳税人在将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纳税之前,必须首先进行价税分离,把含税的价外费用换算成为不含税的费用,然后再并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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