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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三──包装物收入

——更新时间:2006-09-26 05:34:35 点击率: 3515
  1、包装费含税计算
  包装费是销售者对于某些只能一次性使用,缺乏循环利用价值的包装物,如纸箱、塑料袋等,直接计入到产品的销售价格之中,将包装物随同产品一起出售给购买者。对于销售者向购买者所收取的这种包装费收入,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将其作为产品销售收入之外的一种价外费用,按照包装物所包装的产品适用税率,并入销售额之中一起计算缴纳增值。而且按照税法规定,这种价外包装费含税收入,纳税人必须首先对其进行价税分离,然后才能按照其所包装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包装物租金含税计算
  对于某些可以长期多次使用的包装物,销售者将其视为自身所有的一种资产,允许购买者在购买产品之后有偿使用包装物,但是需要外向购买者收取包装物租金。税法对此同样规定,纳税人应当将包装物租金作为产品销售收入之外的一种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之中一起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且按照税法规定,这种价外包装物租金同样也属于含税收入,纳税人必须首先对其进行价税分离,然后才能按照其所包装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包装物押金逾期未税
  对于某些能够长期多次使用的包装物,销售者对与其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的主要客户,一般采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与购买者事先约定,允许购买者在购买产品之后继续使用包装物,但是需要预告向购买者另行收取一笔包装物押金,以防止购买者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包装物。如果购买者如期归还包装物,销售者必须同时如数归还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购买者违约不归还包装物,销售者可以没收其向购买者收取的押金,不再归还。
  对于这种包装物押金,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实际上应当视同为销售者对购买者的一种短期负债。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收取包装物押金,如果押金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 年以内,又没有逾期的,不必并入销售额纳税,但是如果包装物逾期没有收回,押金不再退还的,应当按照所包装的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销项税额。既然税法规定,包装物押金纳税与否的关键取决于这笔押金是否逾期,所以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应当如何认定押金的逾期时间,以免造成纳税延误。
  (1) 一般逾期时间的认定。税法对于包装物押金是否逾期的法定期限是1年,或者是购销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实际期,但是双方的自行约期不能长于1年,否则将被税法视为无效,纳税人仍然必须按照法定的1年期限为准。所以纳税人收取的超过1年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都必须按期缴纳增值税,但是逾期的包装物押金在性质上属于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在计算纳税之时,必须首先将包装物押金进行价税分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然后按照包装物所包装的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2) 特殊逾期时间的认定。虽然税法明确规定,包装物的法定逾期期限为1年,但是对一些比较特殊的商品和行业,税法专门规定了特殊时间标准:
   1) 延长期限认定。对于周转使用期限比较长的个别包装物,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后,纳税人可以将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纳税期限适当延长,不过在纳税实践之中,这种延长的情形较为少见。
   2) 缩短期限认定。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纳税人都必须将其并入销售额之中计算纳税。但是对于销售啤酒、黄酒的纳税人所收取的包装物的押金,则按照押金的上述一般性规定处理,即纳税人销售啤酒或黄酒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可在1年之后再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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