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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基础之二──纳税范围

——更新时间:2006-09-26 05:06:19 点击率: 2861
  1、一般征税范围
  我国增值科目前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另外一部分是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但是税法在这里所指的“货物”并不是市场上所有流通的货物,“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并非不附加任何条件限定的劳务,纳税人要注意法律的明细条件规定,不要因为忽视法定的限制条件而错误界定纳税范围,最终导致错纳税种。
  (1) 货物。增值税里面所说的货物,并非泛指市场上流通的所有货物,而是指符合增值税纳税范围法定条件的货物——有形动产,因此,无形资料和不动产均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而是应当缴纳营业税。不过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货物虽然在客观形态上的确是无形的,但是税法专门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特殊规定,即电力、热力和气体都必须缴纳增值税。
  (2) 劳务。目前市场上绝大部分劳务服务都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而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如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业、金融保险业等,现行增值税仅对两种劳务征收,即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  加工劳务特指受托加工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受托方所提供的仅是加工劳务和少量的辅料。在这一加工劳务中,受托方作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对其向委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和辅料计算缴纳增值税。
   2)  修理修配劳务是指纳税人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但是这种修复劳务应当是对外的、有偿的,修理者因此而收取的修理费用,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收入。
 
  2、特殊征税范围
  除了上述对于“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般纳税规定之外,增值税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纳税项目和特殊纳税行为,这些特殊纳税范围往往正是纳税人容易忽视或产生歧义的方面,因此应当特别注意区别界定。
  (1) 属于纳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  货物期仅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缴纳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环节为实物交割环节;但金融期货不缴纳增值税,而应缴纳营业税。
   2)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但由于金融保险企业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银行除了销售金银的业务之外,取得的其他业务收仍然应当缴纳营业税。
   3)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当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了资金融通,将物品暂押于典当行,约定回赎期限,但因各种原因逾期未能回赎的物品即为死当物品。典当行业原本也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死当物品的销售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4)  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人人销售集邮商品的,均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邮政电信部门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部门自行对外销售集邮商品而取得收的和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当对上述特殊纳税项目严加区分,尤其是同一行业或同一主体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范围划分的情形,以名出现错纳税款,多承税负。
  (2) 属于征税范围特殊行为。
   1)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值税条例一共规定了8种重要的视同销售行为。这些行为之所以被称之为“视同销售”行为,是因为这8种行为之中的很多行为在企业财务核算上并不是记入收类科目,企业也没有因此而取得真正现实的销售收入,但是税法要求纳税人在发生这些行为之时,必须和真正的销售产品一样,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所以对于各种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人应当避免因疏忽大意而漏缴税款,从而招致税务处罚。
   2) 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和经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3)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如果可以分别核算其应税货物与劳务、非应税劳务各自的销售额,则应税货物和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而非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人不能分别准确核算这两部分收入的,则将应税货物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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