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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基础之一──纳税主体标准

——更新时间:2006-09-26 04:50:57 点击率: 3030

  1、纳税主体划分标准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两个法定标准,纳税人应对此注意掌握,正确界定自身的主体性质,正确进行各种涉税工作。
  (1) 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主要是指纳税人是否正确核算其每期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涉税资料,能否按规定报送有关增值税的税务资料。
  (2) 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法定标准。
   1) 生产企业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为一般纳税人。这里所说的“生产企业”,挥霍这应当包括那些以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但是其生产收应当占全年收的50%以上。
   2) 商业企业标准。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商业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为一般纳税人。
   3) 生产企业的补充标准。我国税法特别规定,对于能够正确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小规模生产企业,可以认定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 认定标准的特别规定:
   A、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从2002年1月1日起,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2、税收征管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管方法,而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则一律从严,纳税人对此一定要注意区别。
  (1) 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除了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在日常的财务核算方面也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进行。当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采取服务措施,帮助其提高和健全会计核算水平。
  (2) 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首先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告,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经税务机关审查合格之后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税法规定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征管:
   1)  一般纳税人如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将被税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的,将被取消专用发票使用权,停止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
   3)  一般纳税人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法定标准以下,限期内仍未改善的,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4)  一般纳税人在被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内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乘客,不得结转到其重新被批准抵扣之时继续抵扣;
   5)  一般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偷、骗、抗税行为的将被取消资格;
   6)   一般纳税人连续3个月未进行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将被取消资格;
   7)   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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