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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二十一──非正常损失进项抵扣

——更新时间:2006-09-27 11:42:12 点击率: 3350
  税法规定:纳税人不得将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该条所指称的非正常损失,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所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亦即是天灾人祸等意外事故。包括:
  1、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
  2、因为企业管理不善而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这部分非正常损失所包含的购入货物,不论是以原材料的形式存在,亦或是以在产品、产成品等形式存在,都不可能再出厂销售,也就是无法继续在下一个环节进行流通,从而也就不可能产生增值税的缴纳。而且纳税人的这种非正常损失,与企业的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自然也不应当以国家税款的铙让为代价而转由国家承担,因此其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禁忌予以抵扣。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正常损失发生在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之前(一般多见于在途货物发生损失),那么纳税人直接将不能抵扣的非正常损失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即可;但是因为非正常损失的不可预料性,所以如果非正常损失发生在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额之后(如货物入库之后发生盗窃等),此时纳税人只能按照税法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将原来多抵扣而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后不得抵扣的那部分税额予以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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