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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七──旧货、旧机动车销售

——更新时间:2006-09-26 05:44:36 点击率: 3411
  为了尽可能多地回收资金,节约资源,纳税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于一些自己原来曾经使用,但是因为后来无须继续使用而导致闲置的设备、车辆以及其他旧货,往往会采取清理销售的方式。对于纳税人这种销售旧货、旧机动车的行为,税法的规定各不相同,有些旧货的销售行为可以免税,而有些旧货的销售行为则必须纳税,所以纳税人应当注意区别不同情形,严格按照简洁规定纳税,禁忌懵懵懂懂漏税,稀里糊涂被罚。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定:自2002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后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之后再减半缴纳,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纳税人如果销售的不是一般商品,而是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消费税纳税范围的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之时,则按照以下规定纳税:旧货售价超过原值的,销售者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计税后减半缴纳增值税;旧货售价没有超过原值的,销售者免于缴纳增值税。但是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计税后减半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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