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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基础之五──其他服务业应税税种

——更新时间:2006-09-26 05:15:06 点击率: 2765
  1、代购代销纳税行为
  (1) 代购货物行为。
  缴纳营业税的代购行为。税法所认可的代购方式,是委托方事先支付给受托方一笔购货资金,由用手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或者按照双方事先签订好的协议,购进委托方需要的货物,货物销售者所开具的发票上填写的购货单位名称应是委托方。然后受托方将购货发票原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照买价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种手续费收入属于劳务服务收入,因此受托方应当就此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1)  缴纳增值税的代购行为。
  受托方购买委托方需要的货物之后,所取得的购货发票上填写的购货单位名称是受托方自己,受托方也不将购货方票转交委托人,而是自行入账,再用自己单位的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同时又向委托方收取一笔手续费。这种方式下,受托方的行为不再属于代购行为,而是被税法定性为自营货物销售行为。受托方此时所取得的手续费也不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之内的劳务收入,而是成了受托方自行销售货物所收取的从价外费用,因此这笔手续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是应当并入受托方所开具的发票金额之中,作为增值税的价外收入,合并缴纳增值税。
  (2) 代销货物行为。
   1) 买断销售方式。代销者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而无须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2) 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者所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
 
  2、服务业其他行为纳税
  由于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灵活,方式多变,因此纳税人的很多生产经营行为常常都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很难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界定清晰,因此,从事服务行业的纳税人应当谙熟相关法律法规,切忌纳税行为不当。
  (1) 饮食行业。
   1)  混合销售行为。餐饮企业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经常会应顾客的要求,附带提供香烟、酒水或饮料等商品的销售。这种行为属于税法认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其销售烟、酒等商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当和其餐饮营业收入一起,按照饮食业的科目合并缴纳营业税。
   2)  兼营非应税行为。餐饮企业在经营饮食服务的同时,经常会设立独立核算的外卖窗口或柜台,其对外销售的自制食品既可单独出售,又可以作为饭店独有的风味小吃。税法规定,餐饮企业的这种行为不是混合销售,而属于兼营非应税商品或劳务的行为,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其饮食服务的营业额和外卖柜台的销售额,然后对其餐饮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对其商品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2) 摄影行业。照相馆在主营摄影业务的同时,会附带提供镜框、相册等商品的销售业务。纳税人这种以摄影劳务为主,附带提供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应将其全部收入合并按照服务业科目合并缴纳营业税。
  (3) 汽车销售行业。汽车销售公司随同汽车销售而向购买者提供汽车贷款按揭服务、代办手续服务等劳务项目,从而向购买者收取的劳务费用,属于其汽车销售收入附加产生的价外费用,应当与其汽车的销售收入一起,合并缴纳增值税;但是不从事汽车销售业务的其他中介服务公司,只是单独提供代办汽车按揭、代办手续等劳务服务,因此而向买车者收取的劳务费用,则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应当缴纳营业税。
  (4) 其他行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之时,代替有关部门向购买者收取的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等收入,属于纳税人的增值税价外费用,应与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一起合并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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