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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二十三──无效凭证错误抵扣

——更新时间:2006-09-27 11:47:18 点击率: 3975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抵扣凭证这种形式上的要求包括3种情况。
  (1) 纳税人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的抵扣凭证。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规定,目前一共只有5种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这5种抵扣凭证分别是: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行增值税间接计税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基础就是专用发票的流通和使用,因此任何一个流通环节的购买方在购入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时候,一定要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这样才能在最终的纳税环节抵扣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税法规定:购买方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必须是真实、合法的,而且发票的填开必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要求,否则这笔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2)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如果纳税人所购入的货物是从国外进口的,此时纳税人就无法取得合法、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税法所指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通使用范围仅仅只能限于我国境内,而出口货物的国家是否开征增值税,其专用发票是否和我国的发票一致等各种客观原因,导致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根本无法取得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我国增值税制度的纳税链条保持完整,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不仅仅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还包括进口货物。任何纳税人在进口货物之时,都必须缴纳一笔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这笔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前由我国的海关部门负责征收,海关在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后,向纳税人出具海关完税凭证,这种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样,都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纳税人可以凭海关完税凭证上面所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之时开具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允许一般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因此农业生产者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没有资格向购买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从销售者手中取得专用发票,这就直接影响到购买者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所以税法规定:购买者在收购农产品的时候,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并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
  农业产品的“买价”,是指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收购农产品的购买方所开具的收购农产品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收购价款。因为农业生产者大多都是农民个人或者家庭,他们手里不但没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很可能连最普通的销售发票都没有,因此在通常情况之下由销售者开具发票给购买者的操作模式,在此时发生了逆转性的变化。收购农产品的购买方应当在收购农产品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买专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然后购买者带上收购凭证再去向农业生产票者收购农产品。购买者在向农业生产者支付购买价款的同时,自行开具收购农产品专用发票给农业生产者(销售者)。而后购买者再按照其收购凭证存根联上注明的买价,乘以13%的扣率来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如果购买者在收购价格之外还按照规定缴纳了农业特产税,则买价应当由收购价款和农业特产税合并组成。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或销售货物支付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所取得的运费发票。
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运费×7%
   5)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免税废旧物资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按照税法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时,销售者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当纳税人购买免税废旧物资之时,同样也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这也就意味着废旧物资的购买者无法取得上述所规定的任何抵扣凭证之一,所以此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所开具的普通发票也是税法认可的合法和扣税凭证之一。
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普通发票金额×10%
   6) 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以购置税控收款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所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准),准予在企业当期销项税额之中扣除。
  除此6种合法抵扣凭证之外,任何其他票据都不能作为纳税人抵扣增值税的合法凭证。
  (2) 纳税人未能妥善保存增值税专用抵扣凭证。纳税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抵扣凭证,必须按每个纳税期间完整装订,由专人按期保管备查。如果出现丢失、毁损抵扣凭证等情形,即使这笔进项税额完全合法,纳税人亦不能抵扣该笔进项税额。
  (3) 纳税人所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未能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相关事项。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抵扣凭证的时候,必须注意仔细审核该抵扣凭证,检验该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所有的栏目是否填写准确,相关栏目的计算是否准确。如果纳税人发现抵扣凭证在开具上面存在任何问题,都应当及时退还给销售方,要求对方重新开具正确合格的抵扣凭证,否则这笔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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