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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十六──兼营非应税劳务

——更新时间:2006-09-27 11:23:59 点击率: 3328
  以销售商品为主营业务,同时兼营餐饮行业的行为,属于税法规定的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我国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如果可以分别核算其应税货物与劳务、非应税劳务各自的销售额,则应税货物和劳务缴纳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则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人不能分别准确核算这两部分收入的,则应税货物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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