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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二十二──运费进项抵扣

——更新时间:2006-09-27 11:44:59 点击率: 3863
  对于很多企业而言,其购买材料或销售产品之时所发生的运费是一项不小的成本费用项目,而且这种运费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之间也存在直接的联系。因此税法规定,企业所支付的运费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运费×7%。
  但是纳税人所发生的运费问题因为在其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之时都有可能涉及,因此纳税人一定要注意区分,以免发生混淆,导致纳税错误。
 
  1、销售方运费抵扣
  纳税人作为产品的销售者时,其本身既有可能发生支付运输费用的情况,也有可能发生收取运输收入的情况。那么此时销售者作为纳税人,既可能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可能发生增值税进项抵扣。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因为销售货物(免税商品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可以按照运费金额×7%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2、购货方运费抵扣
  纳税人作为产品的购买者之时,其本身一般只发生支付运输费用的情况。因为在购销活动之中,通常都是买方自行承担运输成本,即使买方自己负责上门取贷,亦不可能以此为由而向销售者另行索取一笔运输收入。所以此时购买者作为纳税人,一般情况之下只可能发生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情况所支付的运费不得抵扣。
  (1) 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得抵扣。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不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所以纳税人因为购进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运费同样也不能抵扣。
  (2) 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免税货物之时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抵扣,但是纳税人购免税农产品之时所发生运输费可以抵扣。
  由于免税货物无须缴纳增值税,所以纳税人因为购进或销售免税货物而发生的运输费用也就随之不能抵扣;但是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时候,税法允许购买者按照买价×13%的扣除率来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所以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之时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应该予以抵扣。
  (3) 作为抵扣的运费包发票或者结算单据必须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正规运输发票或单据。
  (4) 可以抵扣的运费的范围包括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但是不能包括装卸费和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全国统一监制章格式的运费发票上有很多栏次的收费项目,运费发票总金额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各项费用,但是在这些费用项目之中,只有运输费和国家收取的建设基金两项费用合计金额,可以作为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基数。
  (5) 纳税人所取得的运费发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90天之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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