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

涉税基础之三──建筑业应税税种

——更新时间:2006-09-26 05:10:27 点击率: 2758
  1、附属生产建筑材料和施工现场自制建筑材料的纳税行为
  我国现行税法明确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其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是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当在移送使用环节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该工厂或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是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应缴纳营业税,不再缴纳增值税。
  其实这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并不明显,一般情况下,在专门的生产车间或工厂里面进行建筑材料的正常生产加工,往往是批量生产,产量较大,而且还存在明显的移送使用环节,即纳税义务发生环节;而在施工现场临时赶制的建筑材料,则仅限于应急使用,产量较少,且不存在移送环节。
 
  2、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行为
  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包括金属结构件:含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依据以下规定执行。
  (1) 纳税人自行缴纳税款的规定。纳税人以合订建设工程施工总世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和分包合同)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纳税人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对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其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不包括按照上述规定应该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
   1) 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了建筑业劳务价款。
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纳税人应当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税率要远高于营业税税率,所以这对纳税人是十分不利的。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又把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合订声调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2) 纳税人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或是仅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该总包人均应承担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营业税的法定义务。
   1)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分包人应当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之时的计税营业额,为扣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2)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之时的计税营业额为分包额。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