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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

——更新时间:2016-10-25 05:06:36 点击率: 11932
 2)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为82.35%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大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小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从上例,得出:

(65*0.17)/75*0.17=86.67%

(60*0.17)/75*0.17=80%

可得出,按进项占销项比的82.35%,也作为选择一般和小规模的标准。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否可以从—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呢?该筹划的前提是,该企业目前由于各种原因,不愿做大,类似一些老板控制多个小经营部一样。

K公司的供应商B企业,在未来的—段时间,企业规模不会有太大增长,经营业务项目也不会有大的改变,公司的私人作坊型的企业,与K公司的交易一年在80万左右,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为一般纳税人,必定核算不准确,难以应对税务局的检查,这时候可以考虑将企业分设为B1、B2两家商贸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销售额分别为35万和45万,成为小规模企业,这时征收率为3%,这样就可以按照3%,进行缴税了。  

3)考虑企业净利润的筹划

K公司的C企业是—般纳税人,其打算购进—批货物,从—般纳税人手中购买此货物,价款为7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此货物,价款为60万元,该货物的转售价为100万元。C企业应选择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手中购买货物?(假定:其他营业税金附加为12% )

从—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C企业缴税:

增值税=100×17%—70×17%=5.1万元)

营业税金附加=5.1×12%=0.612(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70-0.612)×25%=7.347(万元)

净利润=100—70—0.612—7.347=22.041(万元)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C企业缴税:

增值税=100×17%-0=17(万元)

营业税金附加=17×12%=2.04(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60-2.04)×25%=9.49(万元)

净利润=100—60—2.04—9.49=28.47(万元)

分析可得:C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会取得更多的收益。

梧桐树下和小郑说,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价外费用的筹划也非常重要的。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但是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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