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税种之四──关税
——更新时间:2006-09-29 01:25:13 点击率: 3296
一、关税申报价格
由于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既涉及进口货物,还涉出口货物,税法还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和组成内容,纳税人如果申报的完税价格不被海关接受,将延缓和妨碍进出口业务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该货物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审查确定。我国现行进出口关税大部分者是从价征税(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的只需要确定应税进出口的货物的数量;实行复合税兼有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的特点;实行滑准税的类似从价税,只是适用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反方向变化)。在从价征税的情况下必须先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才能正确依率计征。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计征关税所依据的价格,也可理解为应税价格。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并不一定等于完税价格,只有经过海关审定并接受的申报价格才能作为完税价格对进出口货物计征关税。对于不真实或不准确的申报价格,海关有权不予接受,并可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或另行估定完税价格。所以在进出口业务中,为避免因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不真实或不准确而引起的延误和不必要的麻烦,纳税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准确无误地进行申报。根据该办法对有关进出口货物按需计入和不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进行归纳整理并列表: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构成要素一览表
项目 需计入完税价格的 不需计入完税价格的 |
一般进口 |
成交价格可以确定的 |
1、 无特殊经济关系的货价;
2、 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
3、 货价以外的买方另行支付的下列费用:
(1) 销售佣金(亦称买方佣金)和经纪费;
(2) 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
(3) 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使用费(包括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项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费、商标费、著作权费、专有技术、计算机程序和资料等费用);
(4) 卖方从买方对货物的转售处置和使用中获取的收益。 |
1、 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
2、 进口关税和国内税收;
3、 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安装维修和技术服务等的费用;
4、 合同约定的卖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佣金;
购货佣金亦称买方佣金,即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 |
1、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地区)购进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 倒扣价格方法: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利润作为完税。 |
1、 进口关税;
2、 进口环节其他税收;
3、 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一般利润。
|
一般
出口 |
完税价格可以确定 |
1、 无特殊经济关系的货价;
2、 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
3、 成交价格以外方买方另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包装费等费用。 |
1、 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起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
2、 出口关税;
3、 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境外的销售佣金。 |
完税价格难以确定的 |
1、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2、 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
3、 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1、 货物运离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
2、 出口关税。 |
特殊
进口 |
特殊进口货物包括:
1、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2、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3、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4、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5、 暂时进境货物;
6、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7、 留购的进口货样;
8、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9、 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等。
一般而言,特殊进口货物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具体相关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以海关审定的特定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
从上表可以看出,进口货物以海关确认的正常到岸价格即CIF价格完税价格。所称的CIF价格,包括货价以及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出口货物是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正常离岸价格即FOB价格为基准,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所称FOB价格,包括货价和出口关税,但不包括货物运抵出口国关境内输出地装载后的运输、保险和其他相关费用。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进出口货物的CIF价格、FOB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价费等以外币计价的,一般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纳税证之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纳税人根据上表向海关申报价格时,切忌生搬硬套,导致少缴多缴关税税款。
二、企业税收优惠
跟其他税种一样,关税有很多优惠政策,纳税人如果理解、运用不当,会招致纳税风险。
鉴于减免关税的重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关税减免的情况进行归纳分类。
国家对应纳关税额较少或本身价值微不足道的货物给予免税,如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和货样,这此广告品或样件往往都是数量极少、价值也很抵的,国家没有必要再去对其征收关税中。
国家对接受境外捐赠的货物也免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都是出于援助、救灾或者扶贫等国际友好目的而捐赠的,不应当再征收关税。
国家对接受境外捐赠的货物免税,经海关核准暂入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保后,可予以暂时免税。这种情况也就是说货物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从事展览、拍摄、安装等业务,但是在短时期之内,货物还要再离去或者回来。但是海关为了防止纳税人借此机会偷逃关税,同时还附加了限制条件,第一个是时间限制,必须是在6个月之内;第二个是资金的限制,纳税人必须先向海关缴纳一笔相当于这些货物应纳税关税税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才能免税。
国家为鼓励出口而对一些特定的货物免税,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这些进口材料原本就是为了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而国家是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所以对于这些为了出口而进口的材料,国家规定免征关税。
法律或协议规定的情况也免税,如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或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中,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此外,还有其他情况,如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也就是出口转内销的货物,对于原产地本来就是我国的进口货物,无须再征收进口关税。因故退还境外进口货物,经过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经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是,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补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其他关税减免的情况不一一列举。纳税人必须深刻领悟国家制定减免关税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忌遗漏、误用优惠政策。
顺便指出,我国进出口企业还应关注国外哪些国家对进出口我国的产品有特殊的优惠减免政策,忌顾此失彼,应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福建省一家出口企业向东盟某国出口了价值143万美元的农产品,按照《中国――东盟框架协议》的“早期收获”方案,该批出口产品可以享受东盟关税优惠待遇。但这家企业却没有按规定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原产地证明手续,白白推动了这一优惠待遇。事后问起原因,该企业老总表示不清楚有这样的优惠政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的关税优惠是单方面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优惠范围与优惠幅度会越来越小,我国出口企业应抓紧时机利用。区域贸易关税协议和双边贸易关税协议的关税优惠一般是双方对等的,有利于促进双方互补贸易,增强各自的经济发展与合作,这将是今后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我国将会与越来越多的国家签订此种关税优惠协议。我国企业应充分利用关税优惠制度,规划企业发展方向,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