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改增政策
1、从2016年5月1日起,A/B级增值税纳税人都取消认证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相关文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
1)关于明确委托代征相关职责问题:由于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涉及大量自然人纳税人的申报缴税工作,税务总局专门发文决定该项业务由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2)关于确定不动产交易计税依据问题: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在核定计税价格工作中,应继续沿用原二手房评估系统。当纳税人申报的不动产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时,应首先利用二手房评估系统核定计税价格,在双方有争议无法协调时,再参照第三方中介做出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确定。
3)关于非正常户交接有关问题:营改增后,国税机关对于地税机关移交的非正常户,暂不做税种认定工作。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非正常户在恢复经营时,由国税机关负责解除其非正常状态。有欠税或有未缴销发票的非正常户,由地税机关负责解除其非正常状态,处理完毕后再打包移交国税机关。
4)明确关于营改增各级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职责划分问题
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6〕46号
6、《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国发〔2016〕26号]
主要内容:(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1)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3)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4)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政策及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抵扣政策,其中: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告明确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国家税务总局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文件印发)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附件6第七条第13项的计算公式修改为: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
10、营改增后娱乐服务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6]60号
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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