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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相关政策动态

——更新时间:2016-06-06 09:10:53 点击率: 14045

    六、税收征管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公告(2016)7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gd-n-tax.gov.cn〉)下载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支持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需要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的纳税人,应将开票软件统一升级为V2.0.09版本,接口规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并制定变更后表格的填写说明。

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16]344号

省国税局提出意见的意见主要有:1、提高认识,迅速部署;2、加强组织,形成团队合力;3、做好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工作总结。同时要求各市国税局请于2016年11月1日前,将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建设、风险应对等情况(包括查补税款、发现风险点数量、风险应对有效率等)报省国税局(所得税处),省国税局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16〕107号

6、《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5月24日起执行 税总发〔2016〕74号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印发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自发行日5月24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执法检查人员的选派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县税务局分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国家税务总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包括税务总局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和各省税务局推荐执法检查人员,推荐执法检查人员的数量为本省执法检查人员总数的1%,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核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工作全程跟踪、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完成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被选派对同一抽查对象再次实施检查。

(二)对同一抽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7、《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5月24日 起执行  税总发〔2016〕73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印发之日5月24日起执行。

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按照管理层级、稽查资源配置与纳税规模等标准,将随机抽查对象分为重点稽查对象和非重点稽查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名录列名的企业,由财政部按规定管理的金融类企业以及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国有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纳税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

(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跨区域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稽查对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6〕53号

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有关要求,不断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本单位自2010年7月1日(《办法》施行时间)以后制定的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发现存在以非公告形式制定、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2016年5月31日以前进行整改,并以公告形式重新公布。自查整改后,各级税务机关应确保2010年7月1日以后制定的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均以公告形式公布,否则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

严格履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未经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征求意见的规定,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开征求意见为原则,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以公告形式公布,严禁以公告以外的其他形式制定和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不得以内部机构发文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9、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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