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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相关政策动态

——更新时间:2016-06-06 09:10:53 点击率: 14049

    五、税收优惠

1、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6〕51号]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申请增值税退税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除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外,购买货物申请退税单张发票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应当超过800元(含800元)人民币;购买服务申请退税单张发票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应当超过300元(含300元)人民币。

2)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

3)非增值税免税货物和服务。

2、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6]60号

为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2015年有关工作情况,以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公告明确了:

1)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时间:2015以后年度投保的制造企业,每年3月1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核实后,于每年3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修订:自2016年起,请申请修订《目录》的企业于每年6月1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将申请材料汇总后,于每年6月25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结合企业申请,及时研究修订并发布有关目录。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财关税[2016]26号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统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 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要向民政部开具《慈善捐赠物资受赠人资格证明》民发〔2016〕64号

2015年1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2015年第102号公告,公布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确保《暂行办法》顺利实施,公告规定社会团体或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物资,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向其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申请开具《慈善捐赠物资受赠人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民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及时出具《证明》。出具《证明》后,海关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正本)和其他规定材料,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对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进口的捐赠物资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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