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深圳市营改增等相关政策
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公告明确了:1、增值税汇总纳税的过渡期衔接和汇总申报时间;2、深圳本地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规定;3、增值税税收优惠;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其中:
2016年4月30日前已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可延续汇总纳税资格,继续向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
上述纳税人需新增被汇总分支机构的,以及尚未实行汇总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请深圳市内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业务的,可以按照现行文件规定进行申请。
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应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按月向深圳市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及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应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季向深圳市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纳税人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增值税。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将适用于深圳市部分行业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进行公告。公告明确适用本公告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连续12个月申报期内累计6个月,农产品单耗数量低于本公告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15%以上(含本级数)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重新核定。
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深圳国家税务局将深圳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公告明确了: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范围: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可享受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2、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问题;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纳税申报的填报要求;4、免税规定。
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B版]的通知
深圳各出口退免税企业(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必须使用新版退税率文库进行退税申报,最新退税率文库版本号为20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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