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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相关财税政策

——更新时间:2018-12-11 05:54:27 点击率: 11377

 政策五: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六: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

自2019年1月1日(核定征收所属期)起,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内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政策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关税〔2018〕49

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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