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主管岗位工作标准
本标准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制订。本标准适用于有限公司。
1、工作内容与要求
1.1 认真贯彻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财政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2 建立健全全公司财务管理与核算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期修订和完善。
1.3 接受财政、税务、内部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1.4设置和登记总帐、各种明细分类帐,对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财产物资如实进行全面的记录、反映和监督。
1.5 按公司《财务报销管理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处理各项经济业务、编制记帐凭证,并做到内容齐全、完整、准确。
1.6 对公司的财产物资进行核算,至少每季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发现盘盈、盘亏、损毁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进行帐务处理。
1.7 对公司的成本、费用进行正确核算,负责编制成本费用计划每季进行对比分析,每月反映、监督、分析公司下达的《费用计划执行情况》,按时报送有关部门。
1.8 对公司流动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反映监督经营收支的全部情况,按规定及时纳入财务核算。
1.9 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凡在三个月以上未清理的债权债务,每季列出明细与经办人核对,写明未收、付的原因,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进行
有关的处理。
1.10依据国家税法规定,按期足额交纳各种税金,不得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1.11按报表名称、内容、时间、报送部门、编制要求,及时准确编制财务各类报表。
1.12对会计资料及有关经济资料,按月进行整理,装订:做到齐全、完整、美观、易查。
1.13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2、责任与权限
2.1 在公司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的执行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财经纪律及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
2.2 对报销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有权对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求更正、补充,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报告有关领导。
2.3 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有权对无合同、无资金计划,无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特批的预付款项,不予办理,待手续齐备后付款。有权核对库
存现金、帐实情况。
2.4 对公司员工因公借款、报销清算负责。严格按“财务报销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3、检查与考核
3.1 接受财务部门领导考核本岗位工作。
3.2超标准完成或未按标准完成任务,视程度给予奖励或处罚。
4、本标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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