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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与会计差异之二──无形资产

——更新时间:2006-09-29 10:11:54 点击率: 3657
  1、无形资产计税成本不等同于会计入账价值
  (1) 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对无形资产的成本是通过分期摊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两者存在的是一种时间性差异。
  (2)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如果是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会计上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税法却对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不做区分,无论是接受投资,还是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的无形,均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成本应在其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会计制度要求按如下原则确定摊销年限:
  (1)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2)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3)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也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4) 如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税法规定:
  (1) 企业受让或者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如果双方在合同上或企业在申请书上规定了受益期限,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有效期限的,按照爱益期限与有效年限孰短原则摊销。
  (2) 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
  (3) 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4) 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如果开发费用已经在所得额中一次性扣除的,该无形资产不能再分期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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