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企业所得税

纳税基础之二──自产自用产品

——更新时间:2006-09-27 04:27:26 点击率: 3086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集资以及职工福利、奖励支出,用于粮食白酒广告、样品等方面的情况下,会计处理时直接按成本转账,并没有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却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很容易疏忽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同,以及混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与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出现疏忽纳税调整、漏计税费,甚至被冠以偷税罪名的问题。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作为收入处理。
 
  企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应计算缴纳各种税费并由此构成了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的税费的支出,应按用途记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相关科目。按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而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税法认定的“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行为涉及的经济业务的种类较为复杂,既有所得税的问题,又有流转税的问题。因此,纳税人必须准确把握“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行为下涉及的相关税种的纳税调整,防止计税错误。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