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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之一──坏账准备

——更新时间:2006-09-29 09:42:11 点击率: 3031
  税法规定:
 
  1、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纳税人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税法允许企业采用直接转销法或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企业如果按照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而按直接转销法计税时,就会产生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2、纳税人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只能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其他三种会计提取坏账准备的方法,税法不允许采用。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企业如果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不做任何纳税调整。企业如果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按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差异时,再做纳税调减处理。
 
  此外,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税法要求的依据,并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2)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3) 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4)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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