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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扣除标准之四──业务招待费

——更新时间:2006-09-27 04:38:59 点击率: 3341
  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全年的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其扣除数额不得超过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的5‰;企业全年销售或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其扣除数额不得超过该部分的3‰。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上述限额以内的,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则不准扣除。
 
  金融企业对业务招待费实行由总行或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总行或分行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补扣。
 
  关于销售收入净额范围的确定。销售收入净额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之后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人和其他业务收入。纳税人的投资收益、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能计人企业的销售收入净额中,作为提取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对于视同销售收人、查增收入是否纳入“销售收入净额”的范围,税法的相关规定有待明确。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可按收入分段计算,也可运用速算增加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扣除标准=销售收入净额×所属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加数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纳税人不应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人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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