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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基础之一──包装物押金逾期

——更新时间:2006-09-27 04:26:12 点击率: 3226
  出于加强应税收入管理的需要,税法规定,凡是逾期未返买方的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应确认为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来依法纳税。但会计制度对此并没有“逾期1年,确认收入”的规定。纳税人应注意两者之间的差异。
 
  “逾期”,是指双方合同里约定的期限。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1年(含1年)以上仍不返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对于特殊商品,包装物周转期间确实比较长的,经过税务部门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以超过1年,但是最长不能超过3年。
 
  纳税调整时,由于押金往往是含增值税的,首先需要将含税押金扣除增值税,然后将不含税押金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没收押金适用的增值税率是所包装物适用的税率。
 
  包装物“逾期”未退的押金作为收入计税,不仅涉及所得税的问题,还涉及流转税的问题。因此,纳税人要严格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防止消减税基,导致税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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