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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之二──资产减值准备

——更新时间:2006-09-29 09:48:19 点击率: 3384
  1、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他七项减值准备。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计提当期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折旧或摊销额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上计提的其他七项减值准备都得不到税法的承认,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造成了资产的价值转移也不一致。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就会计制度与税法计算出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
 
  3、忌确认已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因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价值恢复时,因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因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准备计入损益的金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后,在造成计提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的差异的同时,又造成了资产账面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的准备部分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收入一[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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