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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与会计差异之一──固定资产

——更新时间:2006-09-29 10:09:43 点击率: 3447
  1、固定资产计税价值不等同于会计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会计制度是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强调固定资产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税法没有对固定资产的计价做出理论性的规定,主要采取了列举法的定义方式。
  (1) 购置、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是对需要调试固定资产试生产的处理不同。另外,税法将归集固定资产成本的时间规定为“投入使用”;而会计制度将归集固定资产成本的时间规定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会计制度规定的停止资本化的时间更为合理,减少了纳税人利用此避税的机会。
  (2)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投资双方确认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税法规定必须按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税法对投资获得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要求其必须符合实际价值,不能完全按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为标准。
  (3) 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大于30%,那么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人账价值;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0~@,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会计制度考虑了折现因素。税法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4) 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按调出单位的原来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原值。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应比照购人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足资产原值。
  由于税法确认的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确认的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不同,必然会造成固定资产每年折旧额的差异,从而影响了企业应纳所得税。
 
  2、固定资产折旧税法与会计差异
   (1)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范围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人账的土地。
 税法分别列举了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和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项目,并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此外,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已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的,不得扣除折旧费用。
  (2)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会计制度不再明确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税法对提取折旧的年限、残值比例和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固定资产估计残值的比例为原价的5%;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短于税法规定的年限,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113年限的,需报批准。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采取直线折旧法;同时也规定了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具体方法和报审规定。
  如果企业提取折旧的方法和税法的规定不一致,则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扣除台账”进行管理。
  企业应将可折旧资产的计税成本结合税法折旧年限年限和残值率,计算出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折旧费用,然后与会计核算中已计算的折旧额进行比较,其差额部分应调整当期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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