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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基础之四──亏损弥补

——更新时间:2006-09-29 10:18:03 点击率: 3298
  1、当年亏损额认定
  允许弥补的亏损不是会计核算上反映的亏损,而是企业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之后所反映的亏损。如果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为亏损,但是纳税调整之后却变成了盈利或者不亏损,那企业就不可以延续弥补。
  企业如果既有免税项目收入,又有应税项目收入,其应税项目亏损时,企业应当先用免税项目收入进行弥补。企业的免税所得不能不补亏而留归企业自有。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看来,企业在有应税项目亏损的情况下,免税所得弥补亏损的正确做法是先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后,才能免征所得税,而不是先免征所得税,后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
 
  2、弥亏期限认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的,在下一纳税年度里可以先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为5年。
  为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扭亏增盈,税法一般都规定有连续弥补亏损的时限。逐年延续弥补的含义有两层:一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5年内不间断计算;二是企业如果连年发生亏损,也必须首先从第1个亏损年度开始弥补,先亏先补,后亏后补,按顺序连续弥补,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5年之内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必须作为实际弥补期计算,“零”弥补也算弥补了1年。
 
  3、弥亏所得认定
  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税务机关查增的部分是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想多列费用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是得不偿失的。
 
  4、不同经营方式下亏损弥补规定
  (1) 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弥补。
  (2)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当空前补缴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以先用于补亏,补亏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是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能互相弥补。
  (4)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亏损弥补:如果各个成员企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凡是成员企业的亏损额已经在合并汇总时冲抵了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的,则发生亏损人的该成员企业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来补亏。
  (5) 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企业发生分立时,企业以前尚未弥补完毕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协议各自分担,但是补亏的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来处理;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之后仍然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原来在被兼并之前尚未弥补完毕的经营亏损可以由以后年度的所得继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去弥补。
  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之后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且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亏损的弥补按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对待。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之后,股权转让之前尚未弥补完毕的亏损,可以由重组之后的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年限里逐年继续弥补,补亏期限也要和以前合并计算,不能重新计算。
 
  5、忌虚报亏损
  亏损企业认为企业亏损,不重视纳税调整,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的问题。因此,遭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或者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处以补税、缴纳滞纳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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