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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之四──短期投资

——更新时间:2006-09-29 09:52:27 点击率: 3433
  1、持有收益计税
  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已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成本,即会计不确认短期投资的持有收益。
  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用何种核算方式,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即确认持有收益。可见,税法规定持有收益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投资所得,如果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除国债利息收人及其他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对于投资方收到的股票股利,会计上不做账务处理,只在备查簿中登记。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股票股利按股票面值确认股利所得,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纳税调整
  会计制度规定,期末允许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从当期利润中扣减。税法规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按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金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即税收上提取减值准备在转回时,可做纳税调减处理。
 
  3、损益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只有在出售、转让等情形时才按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税法对短期投资在出售、转让时的处置损益的规定与会计不同。税法要求对短期投资成本不得调整,因此,计税的短期投资转让损益为转让收入减去计税投资成本的余额。税法规定,短期股权投资处置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只能在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中冲减,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结转。
   此外,股权转让所得全额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不存在抵税的问题;而股息性质的所得,只就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税率差额部分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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