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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基础之三──接受捐赠

——更新时间:2006-09-27 04:28:43 点击率: 2693
  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理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接受捐赠资产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相关准则规定计入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打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额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
 
  年度汇算调整时,应按税法确定的受赠资产价值,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应调整额从“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转出。调整额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以及当年亏损额,如补亏后仍有所得的,应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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