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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之八──债务重组差异

——更新时间:2006-09-29 10:02:52 点击率: 3232
  1、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纳税调整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忌未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忌疏忽会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与税法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之间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税法规定,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是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当债权人对重组债权未提取坏账准备,会计重组债权核算的结果与税法计税成本不存在差异。但如果债权人已提取坏账准备,因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已减除坏账准备,而计税成本不减除坏账准备,两者结果出现差异,就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纳税调整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忌未确认资产转让损益、未确认债务重组计税所得、债务重组损失处理不当,少缴所得税;债权人忌将受让资产的会计成本等同于计税成本、未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会计制度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人账价值。
  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除企业改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计税成本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现行税法,对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这主要是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同于资产转让损失。债务重组多见于关联企业之间,如果允许债务人在税收上承认重组损失,这将会成为税法的一个漏洞,而被纳税人从避税的角度加以利用。可见,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的资产转让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得扣除,因此,此时应以资产转让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含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
 
  3、债务转为资本的纳税调整
  债务转为资本情况下,债务人忌未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忌未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忌将受让股权的会计人账价值作为投资的计税成本。
  会计法规定,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债权人放弃债权下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
  税法规定,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清算另有规定除外,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应将应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并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进行纳税调整。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纳税调整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情况下,债务人忌未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忌疏忽会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与税法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之间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减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做账务处理;如果重组债权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做处理。
  税法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应当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应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
 
  此外,税法规定:
  (1) 债权人因故做出让步而减少的债权作为企业债务重组损失的,必须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审批后,方可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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