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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扣除标准之八──研究开发费

——更新时间:2006-09-29 10:20:40 点击率: 4316
  税法规定,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的盈利工业企业,凡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了可以按规定予以据实扣除之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还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盈利工业企业,凡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2、盈利工业企业,凡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不得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再抵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3、亏损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是无论亏损企业今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比去年有所增长,也无论其增长比例是否达到了10%以上,亏损企业不得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再抵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4、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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