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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扣除标准之三──对外捐赠

——更新时间:2006-09-27 04:37:16 点击率: 3326
  1、不同捐赠方向的扣除比例规定
  税法规定:
  (1)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为1.5%)以内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2) 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等一些特定行业或者公益事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规定的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进行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5) 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2、纳税调整
  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规定比例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等税法不允许扣除的捐赠额,构成了永久性差异,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 (或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人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纳税实践中,对于纳税调整前所得的把握,应是将亏损弥补、免税所得等调整项目金额扣除后的所得额。此外,亏损企业无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捐赠业务纳税调整计算复杂,建议以纳税人的销售(营业)净收人为扣除基数,完善捐赠扣除规定。
 
  3、扣税凭证
  捐赠莫忘索要扣税票据。如果纳税人只重视捐赠,不去索要捐赠票据,最后很难享受到税收优惠。
  捐赠企业可以凭借捐赠收据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审核,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救济等对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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