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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扣除标准之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更新时间:2006-09-29 08:55:24 点击率: 3772
  1、广告费扣除规定
  (1) 一般行业发生的广告费,其扣除比例是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2%,2%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全额扣除,超过2%的部分,不得在当年扣除,但是可以无限期地结转下一个纳税年度,直至扣除完毕。
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以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的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余额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2) 生产粮食类白酒的企业所发生的广告费不能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之前扣除。
  (3) 食品(包括保健品和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其广告费的扣除比例是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8%,8%以内的部分可以全额扣除,超过的部分同样也可以无限期结转下一个纳税年度。
对于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互联网站等风险投资企业,自其登记成立之日起5年之内,所发 生的广告费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超过5年以后,按照8%的比例扣除。
  (4) 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5) 企业发生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此外,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如果企业已发布广告,款项尚未付清,也不能扣除。
  税法对于广告费的扣除比例,行业之间的差异较大。税法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行业现行的较高比例的广告费扣除优惠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免失公平。
 
  2、业务宣传费扣除规定
  (1) 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人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参照集中支付的广告费的扣除办法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 金融企业对业务宣传费实行由总行或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总行或分行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补扣。
 
  3、其他规定
  对于电信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扣除。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企业不能把一些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相互混同,申报扣除的广告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3个条件。不符合这3个条件的同样具有宣传作用和性质的费用,企业应当计人业务宣传费之中。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低于广告费的扣除比例,且不能结转下年扣除。广告费的扣除规定更优惠。所以,税法要求企业一定要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如果因为本期没有发生业务宣传费,而故意将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广告费挤入业务宣传费并申报扣除,则属于偷税行为。
  需要提出的是,现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为依据的,如果是以做广告、宣传商品的对应收入为依据,应该更为妥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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