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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之七──非货币性交易差异

——更新时间:2006-09-29 09:59:41 点击率: 3032
  1、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的纳税调整
  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下,忌换出非货币性资产未视同销售确认转让损益;忌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等同于会计的入账成本。
  会计制度规定,双方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不涉及补价,交易双方均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税法规定,企业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在税收上应视同销售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其计税收入和账面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按照两者的差额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成本应按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对于换入资产的计价,会计是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税法则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
 
  2、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纳税调整
  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下,忌换出非货币性资产未视同销售确认转让损益;忌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等同于会计的入账成本;忌未对补价进行补充调整。
  会计制度规定,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收益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收到补价的企业,会计上应确认已实现部分的损益,并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税法规定,企业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在税收上应做销售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其计税收入和按账面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调整应纳科税所得额;按入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成本应按接受的资产确定其计税成本,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成本应按接受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另外,对补价应进行补充调整,因为补价是由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取得的,税法对换出资产已确认了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确定了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补价收益(或损失)就不应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已尽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补价收益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补价损失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资产转让损益确认调整后,还应对补价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避免应纳税所得额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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