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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之六──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更新时间:2006-09-29 09:58:20 点击率: 3602
  1、计税成本、资产转让损益
 
  2、“股权投资差额”及其摊销
  会计制度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 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一定的期间摊销计入损益。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计入损益。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按规定分期摊销时,抵减投资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于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按税法规定确定了计税投资成本以后,不再允许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及其分期摊销。所以,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税法不确认“投资收益”的抵减及计税成本的变化。
 
  3、计税投资收益不等同会计“损益调整”
  税法对于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与金额与会计制度“损益调整”的确认规定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单位当年发生的净亏损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而税法对于“投资收益”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化,均不认可。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其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或发生经营亏损,也不得确认投资收益和损失。
  会计制度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的账面价值。收到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此时,税法规定确认投资收益,并按税率差决定是否需要补税。对于收到股票股利,税法则要求按面值确认投资收益。
  此外,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分配支付额,属于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所得,对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计盈余公积的部分且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
 
  4、“股权投资准备”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增加,按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而税法不确认计税成本的变化。
 
  5、“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6、转让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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