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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扣除标准之二──工薪及附加

——更新时间:2006-09-27 04:34:19 点击率: 3442
  1、不同方式下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税法规定:
  (1) 对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凡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其实际发放的工资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企业已提取而未发放的工资,在提取年度不得扣除,以后年度发放时可以扣除。挪作他用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2) 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实际发放时准予扣除。
  (3) 软件生产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同时具备6项条件的,可以在税前直接据实扣除。
  (4) 对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实际限额计税工资扣除制度,即允许企业扣除的工资最高限额为月人均800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可上浮20%。根据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东北地区(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自2004年7月1日起提高到1200元。纳税人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要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人员应注意“企业年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中税法对“企业任职及雇佣员工平均人数”确定的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雇佣的员工包括和企业存在雇佣关系的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但是不能包括从企业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工资的员工,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已经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对于税法规定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若干项目,如果企业进行了扣除,要及时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几种扣除形式并存,使工资的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特别是对于工效挂钩办法,建议由税务部门参与核定,防止挂钩的对象、范围有失标准,造成工资税前扣除与其他企业的不公。
 
  2、工资附加费扣除规定
  (1) 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来计算提取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来计算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电信企业允许按照计税工资的总额2.5%来计算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然后从企业的应纳税额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可以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必须是企业的计税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
  (2) 职工工会经费税前扣除规定: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税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款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是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单位,即使提取了工会经费,税务机关也不允许其进行扣除。实践中,工会经费的扣除既不能超标,同时还需要《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目前,我国的工资税前扣除限制政策,存在许多不足。现行的内外税制不统一,给予外资企业以超国民待遇,税前扣除不充分,工资重复征税等弊端影响了内资企业的发展,已不能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实行合理性工资、薪金据实扣除政策有利于规范税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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