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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扣除标准之六──应得权益误期

——更新时间:2006-09-29 09:38:47 点击率: 3203
  税法规定,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只要真实合法,按所属年度补扣,并不违反任何税法规定。如果企业能够在年度结束后及时发现问题,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补提费用调整,在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前,还是可以调整扣除的。
 
  企业在年末结算时应特别注意在发生当年需要进行预提和摊销的项目。如果在年度内出现了应提未提、应计未计、应调整未调整等情况,都将给企业造成一定的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必须留意税前列支的费用,要合理合法、有凭有据,收入要与成本配比,不能长期挂往来账,不及时的结转。
 
   此外,税法规定,查增所得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查增所得计入查补税款隶属于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纳税人符合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申请减免税最迟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超过规定时间作自动放弃权益处理,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税法规定,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合理损失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加强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保证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真实性,税法要求企业发生的非正常的财产损失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各项须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自行申报扣除以外的、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出现税法规定的权益放弃项目,不得再享受税收优待。企业应该享受的各项权益,对企业有切实优惠的项目,纳税人应尽量避免权益或优惠的外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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