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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与会计差异之四──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

——更新时间:2006-09-29 10:15:39 点击率: 4052
  会计强调经济利益是否超过了原先的估计作为划分固定资产的修理与改良支出的依据。会计实务中作为修理支出还是改良支出,主要是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税法则给出了具体宣的、操作性强的划分条件。纳税人如对相关规定不甚了解、运用错误,将导致过失性纳税申报不实的问题。
 
  会计规定了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区分标准: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经常情况下,会计将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使其增计后的金额不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经过修理之后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可以延长2年以上;
 
  3、经过修理之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税法规定,纳税人对固定资产进行一般性修理所发生的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被改良的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果固定资产已经提足折旧,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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