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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之三──财产损失

——更新时间:2006-09-29 09:50:20 点击率: 3596
  1、调整金额
  税法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人、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的主要差别在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资产账面价值、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异(含因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由于以前期间计提减值准备及因此而产生的折旧或摊销额的差异)和对可收回金额的规定的差异,以及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此项损失计人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同,导致在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当期计人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不同。
  税法规定,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已按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价值,与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认应计人当期损益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价值的差额应进行纳税调整。其纳税调整金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因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变价净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按会计制度规定计人当期损益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价值(扣除变价收入和保险赔偿的部分)                        
 
  2、财产损失申报时间
  会计制度规定,盘盈、盘亏和毁损财产,经企业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期末尚未批准,会计人员在对外提供报表时先行处理,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有差异的,调整报表相关项目年初数。
  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包括永久实质性损害的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时,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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