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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与会计差异之五──折扣

——更新时间:2006-09-27 04:29:29 点击率: 2905
  企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为扩大销售,可能会发生提供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为商业折扣)的行为。折扣销售下,由于税法对于销售额的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做出了不同的税务处理规定,纳税人如果陷入发票开具的误区则会带来不必要的税费损失。企业为早日收回货款,可能会发生提供销售折扣(会计上称为现金折扣)的行为。销售折扣下,纳税人如果出现折扣额两次扣除的问题,就要承担申报不实的后果。
 
  税法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发票另开,不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另外税法还规定:存在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但在会计核算上是不考虑商业折扣额的,购销双方一般均是以折扣后的价格核算。销售方应注意避免不必要的额外税费负担。

  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采用现金折扣方式的,按总价法核算,也就是将不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计入收入核算,同时在现金折扣发生时将其折扣部分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实际上已收入中含有的现金折扣部分冲销。因此,纳税人只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应再将现金折扣再次扣除。纳税人应避免重复扣税,招致偷税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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