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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扣除标准之七──技改设备投资抵税

——更新时间:2006-09-29 10:19:42 点击率: 4290
  1、违反抵税限制条件
  (1) 纳税人只能抵扣其国产设备投资所需资金的40%,并不是可以全额抵扣,剩余部分不能抵扣。
  (2) 允许抵扣的是企业的应纳所得税,而不再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企业直接从应纳所得税中抵扣,比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优惠幅度大,优惠力度要强。
  (3) 企业可以抵扣的应纳所得税以其当年新增加的增量部分为限额,超过增量的部分不能抵扣。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以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如果设备购置前一年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则计算新增税款的基数为按规定减免税后的应纳税额;如果设备购置前一年企业正处于亏损或免税年度,则计算新增税款的基数为零。
  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如果属于设备购置前一年,则应计入计算新增税款的设备购置前一年的税款中,如果属于设备购置后年度,则不计入设备购置后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税款中。
  (4) 税法允许抵免税款的必须是国产设备,也就是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如果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买的设备是从国外进口的外国生产的设备,或者虽然设备是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但是生产方式却是“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加工、补偿贸易”这种“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是不能抵免应纳税所得税税款的。此条规定表明我国目前对于国产产品和外国产品是区别对待,没有给予外国产品以国民待遇,与WTO的基本规则不符。
  (5) 企业因改造设备而抵免税款的资金,不能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资金。税法允许企业抵扣税款的资金,必须是国家财政拨款以外,由企业向银行借款等自己筹集的资金。
  (6)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抵免顺序
  (1) 如果抵免年度按规定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那么应以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新增所得税款的依据,即“先补亏,后抵免”。
  (2) 如果抵免年度存在境内外投资分回利润补缴税款,应先计算补缴税款,然后确定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最后以补税后的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新增税款及抵免限额,从而确定抵免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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