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之九──或有损失差异

——更新时间:2006-09-29 10:07:00 点击率: 3539
  按照会计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
  (1)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  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在会计核算时,应在确认负债的同时,确认当期损失。税法对于损失按照据实发生的确定性原则,不确认预计损失及其转回,当损失实际发生时,再予以扣除。纳税人如果忽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合理调整,将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1、预计损失
  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各项因计提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金额,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已转回损失
  如果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在其后因原产生损失的各种因素消除等而转回,按照会计规定计人转回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因计提预计负债而计入损益的损失金额,如果在前期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原计提的损失允许企业在转回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即调减转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损失实际发生时税法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如果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在其后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规定,应将实际发生的损失冲减已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负债不足冲减的部分或已计提预计负债大于实际发生损失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实际发生的损失。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