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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之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

——更新时间:2006-09-29 09:55:34 点击率: 3272
  1、计税成本不等同于会计投资成本
  企业以货币资金购人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企业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差异较大。
  会计制度规定,支付补价的企业,按换出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人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企业,按换出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人账价值。
  税法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税法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税成本=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十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年度所得税纳税清算时: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资产的账面价值)-[累计折旧(摊销额)一税法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企业初始投资时,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支付的股息,应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应收股利”的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必做纳税调整。
 
  2、投资收益的确认
  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在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后转回的金额不得大于以前年度累积已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税法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股息性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用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时,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其投资损失。
  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税法规定,投资企业应按股票面值相当的金额确认股息性所得,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允许将此部分金额作为收益加以确认。
  可见,税法与会计制度在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和金额方面存在差异,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进行纳税调整。
 
  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税法对于会计上提取或转回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予确认。
 
  4、股权转让损益的确认不同
  由于会计投资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造成的转让收益也不同。如果出现税法计算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只能在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中冲减,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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